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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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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规范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委托行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相关信息,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推进所出资企业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所称之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第二章  委托服务范围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监管企业及非监管企业(下称省属企业)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立、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二)省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的事项。
(三)省属企业国有股权质押时,所需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四)监管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事项。
(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
(六)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上。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须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
(四)土地评估事务所:注册土地评估师10人以上。
(五)咨询(投资)管理公司:专业咨询人员10人以上。
第七条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该具有的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律师等资格。
(二)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三)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四)接受过相关培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省国资委通过湖南省国资委网站(www.hngzw.gov.cn)和红网(www.rednet.com.cn)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中介机构入库名单及其它信息。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省国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选聘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人员和相关协会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选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
(一)经常性或者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由委托单位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批量较少的委托项目,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2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三)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委托机构。
(四)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委托单位可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十四条  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持有单位派出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委托服务合同由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委托方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50%收取”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对监管企业的委托事项,由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共同作为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由企业统一缴交,在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支付。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服务管理采取统一指导、分别使用和管理的方式。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政策研究与法规处负责对中介机构选聘和选聘委员会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负责管理入库中介机构总名单。
(二)负责选聘委员会基本工作。
(三)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中介机构选聘及服务的日常基础性管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的日常基础性工作由产权处负责。
(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基础性工作由政策研究与法规处负责。
(三)咨询(投资)管理公司的日常基础性工作由改革发展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日常基础性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二)对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出入库建议名单供选聘委员会决定。
(四)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五)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一般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出使用申请。
(二)组织选聘工作。
(三)办理服务委托。
(四)对中介机构服务过程进行管理。
(五)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需委托中介机构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中介机构  委托  服务  管理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7月9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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