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30日 陕国土资用函[2005]45号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士地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问题的函》(陕国资改革函[20O5]21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负资产企业的,可以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企业优先取得受让权和租赁权。
三、对于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改制企业,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问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全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和发展企业生产。
凡在我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及市县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主动申请以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均可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