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委在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中,根据我区国有企业现状,认真分析每个监管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指导监督企业,量身打造符合自身发展和有效防范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灵活运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既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有企业管理经验,又要求有较强的法律素质,有些监管企业暂缺人才,在短时间内亦难培养。根据此情况,我处认真研究后,提出:在过度期内先设置企业副总法律顾问,待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配备合适人选时,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此举,一是解决了企业因无人选任总法律顾问而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停滞问题。二是解决了企业在过度期内,无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无人为企业决策把好风险关口问题。大大加快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二是对我委新组建的公司区别对待。对于我委新组建、新成立的公司,我处根据企业自身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齐全,人员配置是否到位,经营活动是否开展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已处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人员基本配备到位的新公司,或易发生法律纠纷的新公司,先要求其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待条件成熟,再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不硬性要求企业不顾本身实际情况,设置机构和总法律顾问。给于新公司相对灵活的空间和时间。
政策法规处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