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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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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企改革办〔2006〕189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市、州国企改革办、中级人民法院、国资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各省属集团公司(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房产、地产必须统一处置,同时交易,并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再进行交易。
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改变土地用途的,还需要报土地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破产企业中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转让,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破产企业中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其处置方案由破产企业债权人大会通过,如果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裁定。
非破产企业中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除外。非破产企业中划拨土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除外。
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等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交易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33号)规定的,按该规定进行公开交易。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破产财产,由破产清算组组织评估并确定交易起始价后,委托土地所在市、县的土地交易市场与划拨土地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破产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连同地上建筑物等破产财产转让时,经批准后,到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三、选聘中介机构时,应严格审查资质,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土地)评估、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土地)评估。省国企改革办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资委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制订相关操作规程。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单位、破产清算组从备选中介机构库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开展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由产权单位、破产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四、省属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处理金融债务。特别是企业在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应当主动根据抵押情况,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商打折偿还,争取以最佳方式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应当事先将《企业金融债务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或省国企改革办批准。金融机构在处置省属国有企业的债权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事前通知债务人。
五、各省属国有企业、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国有资产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房产土地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国企改革  资产处置  通知
省国企改革办综合协调部          2006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3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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