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办〔2005〕1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市州国企改革办: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支持省属国企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5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由省国企改革办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转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或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省国企改革办依据包括此批复在内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审核的资料,下达企业改革总体批复。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业务。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涉及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省国企改革办、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后,方能协助司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置抵押或未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属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范畴;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抵押),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处置时,需先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对相关报件审查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凡处置有效抵押的划拨土地资产,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原为或拟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确保划拨土地处置收益的40%作为土地出让金优先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后,需要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办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项变更土地登记业务。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受理和处置省属国企改革中的划拨土地。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文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湖南省省属国能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