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预算〔2007〕129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监管企业要按照《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在经营过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
二、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监管企业要依据《办法》、《通知》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查询和使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办法,特别是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业务活动中,必须充分利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
四、监管企业因拒绝或者拖延提交信用信息,违法记录、披露信用信息,不按有关要求使用信息,而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用体系△ 建设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6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