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1-29
打印

湘国资考核【2006】330号



为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对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
二、管理原则
(一)自我约束原则。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自我约束,将企业负责人每年度作为风险抵押金的效益奖金缴存到省国资委设立的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专户,并由企业按个人明细设专帐管理。
(二)先考核评价后兑现的原则。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应支付企业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
(三)严格管理,切实维护企业负责人利益的原则。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由省国资委统一设立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专户,实行银行专户储存,利息续存,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纳标准 
企业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按本人每年度效益奖金的40%缴纳。
四、帐户管理
(一)省国资委在指定银行建立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总帐户,实行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在总帐户下,建立企业负责人个人明细帐户和财务档案。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批复后20日内,企业必须将每个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划入指定银行帐户,再由银行划入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个人帐户。
(三)专用帐户只接受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支出只能向企业负责人个人兑现,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四)实行定期对帐制度。省国资委每年定期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
(五)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划入指定银行后,省国资委对入户帐款进行核对确认。
(六)风险抵押金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的利率计息,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部分,由银行自动累计转存于个人帐户。
(七)企业负责人不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省国资委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支付程序
(一)省国资委对开户银行开出支付通知,银行根据省国资委支付通知确定的金额将款项转入企业负责人个人帐户上。
(二)风险抵押金支付前,企业须向省国资委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任期内无拖欠税金的证明文件;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任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证明;
4、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任期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其全部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已办理休退手续的,其个人的风险抵押金不单独提前兑现。
(五)依据有关规定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归还企业负责人本人所在企业。

省国资委指定银行设立的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风险抵押金专户
帐号:43001785061052504519
附件: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缴存明细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