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监管单位:
省国资委组建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度重视和加强重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推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协调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明显的成效,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出资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出资监管企业的法制建设,现就如何做好2009-2011年出资监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1年在省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力争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内部全面风险管理和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全面风险监管两大体系基本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实现新的三年目标的重要组织保障。力争到2011年底,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以上。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积极组织和鼓励有关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出资监管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联席会议的沟通与交流作用,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到2011年底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专职率达到70%;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60%。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夯实企业管理基础
规章制度建设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新的三年目标的制度保障。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分析总结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审核、协调、统筹作用,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合规、科学高效。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结合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落实规章制度要求,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以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
通过在所属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联络员等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形成在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领导下,以法律事务部门为核心的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事务工作网络体系。在总结向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电子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公司派驻法务总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的独资和控股企业派驻或推荐法务总监工作。
(四)以企业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对企业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重要决策制度,保证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和法律事务机构全过程参与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全面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保证企业作出重要经营决策须有法律审核意见。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企业,要制定重要决策法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努力在决策层面上筑起法律的防火墙。积极发挥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和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兼并破产中的作用,有效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严把合同的审核审查关,建立合同审核审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形成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
(五)加强企业经营风险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监管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用一年半的时间,在部分企业先行进行试点。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等级评估标准,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科学设置企业风险管理流程,初步形成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建立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全面风险管理和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全面风险监管两大体系,使企业的风险管理得到全面提升。
(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依法管理保护,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总结省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重点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重组改制、合资合作、对外投资、人才流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七)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依法保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必须高度重视对境外国有资产的规范和监管。适应企业对外经济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投资日益增加的形势需要,在“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和贸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熟悉和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充分利用所在国的法律资源,实现境内外法律资源的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应对涉外诉讼、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的能力。强化对境外企业的法律监管,依法规范对外经营行为,积极防范“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努力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八)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和处理为抓手,切实堵住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债务诉讼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广大员工的法制意识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加快企业改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突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针对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宣传主题、宣传重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出资监管企业要根据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和任务,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
2、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
3、重要子企业名单和重要决策的范围;
4、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二)出资监管企业要将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反馈。本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请于2009年1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每年对出资监管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严格依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