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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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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 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 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所出资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
    所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福建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 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 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 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三)。
    (五) 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计划管理规程]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并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的,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所出资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三) 所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所出资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需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审核的项目:
    企业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期货、股票及基金等投资项目,拟从省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新设子企业等,所出资企业均应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核准。其中:企业投向省外、境外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
    (二) 需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未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以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投资的,按照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所出资企业应在投资行为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 需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企业主业内的重要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其中: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反馈。
    (四) 所出资企业管理的项目:
    企业已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但应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情况一并纳入分析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使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层级,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以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四) 按省政府国资委规定需提供的项目法律意见。
    (五) 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由所出资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 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十四条  [分析报告]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投资分析报告。
    (一)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月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 所出资企业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 投资收益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四)。
    2、在建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及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五)。
    3、重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要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六条  [问责及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国资规划〔2004〕74号文中的《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04〕111号)、《关于调整省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05〕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工作规程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
          4、企业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5、企业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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