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 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 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省国资委的办理拨款的通知后,根据要求,持企业的拨款申请、收据、企业账户(国债账户)、对应项目的申报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部门批准文件)等,及时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拨款手续,保证及时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填写《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制度。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程序。
第七条 办理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规划发展和外事处经办人核实企业的资料后,填写《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并签名;
(二) 规划发展和外事处负责人审核《拨款通知单》内容,确认无误方能签名;报省国资委分管财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
(三) 拨款单报省国资委分管财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四) 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委领导的签字,安排财务室按《拨款通知单》的内容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对于通过银行划转财政拨付各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费用,实行省国资委办公室先行垫付、通知有关企业归还的办法。
第九条 实行半年对账制度。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当年七月、次年一月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和省国资委制定下发《办理拨款的通知》、留底的《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以及企业申报拨款的收据,与办公室(财务室)进行对账,以确保完成拨付工作。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跟踪制度。使用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半年及年末专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省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