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资产权字[2009]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专业咨询作用,扩大专家评审范围。以下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均需通过专家评审后方能核准或备案:
(一)按规定需进行评估核准的项目;
(二)涉及产权转让和与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账面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
(三)涉及管理层收购的项目;
(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的疑难项目。
二、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参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所做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淘汰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产权交易结果与评估值的比对制度,延伸资产评估管理链条。将产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与其评估值进行比较,将比较结果作为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对评估机构的淘汰机制。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全省通报,暂停该机构及相关评估师一年参与省属国有资产评估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五年参与省属国有资产评估的资格:
(一)在执业质量评价中表现较差的;
(二)产权评估结果与交易结果比对差额超过50%且属于评估机构责任的;
(三)受到行业协会处罚的;
(四)由于评估质量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有关规定,凡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中介机构委托、付费等重大事项,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其中,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资产评估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
如果改革方案预先未明确可由管理层收购,但产权出让时管理层提出收购意向的,应重新组织评估。
六、扩大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凡涉及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都要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具体公示办法依照省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文件执行。
七、加大企业对评估工作的内部管理责任。各出资监管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工作,确保评估报告要件齐备,评估结论基本合理。评估报告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核准时,企业分管产权工作的负责人须签署审核意见。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 资产评估 管理 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