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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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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资发〔2010〕8号

各省属企业: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财务监督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
    (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省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五)省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六)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
    (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
    (四)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
    (五)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六)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等。

    三、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省属企业应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批。
    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备案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省属企业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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