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2009〕19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分类监管,细化分类考核,针对我市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城市公用类企业(指承担城市运营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功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符合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
(三)充分体现城市公用类企业的功能定位,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重点考核社会效益指标和主业成本费用,逐步提高城市公用类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采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形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两类。社会效益指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城市服务功能及对城市功能发展的贡献;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规定。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任务及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实事等重点项目任务的,作为考核否定指标。
企业经营性资产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社会效益指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11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及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要求及企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每季度将经济运行分析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对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指标完成情况及经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向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反馈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
(五)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未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效绩年薪两个部分。
(一) 基薪的计算公式为:W = W0×0.5×T
W :企业负责人基薪;
W0 :上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
T :0.90—1.10,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社会责任、风险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按以下考核结果确定:
1.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为0;
2.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6×(考核分数-100分)/(B级起点分数-100分)”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0.6倍基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6+0.6×(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6倍基薪到1.2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2+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2倍基薪到1.4倍基薪之间。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视不同情况适当降低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一线在岗职工的工资增幅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
第十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一)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保留事项影响考核指标的;
(三)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降级降薪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实事等重点项目任务的;
(二)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任务,致使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政治事件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6号)相关规定,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由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9-0.6之间确定。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当年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取得A级或在自主创新、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7〕82号)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告诫等处理。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实得分数)÷100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取酬。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变更岗位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代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一经发现,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不再执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
(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按以下方式计分:
1.社会效益指标: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4分。
2.经济效益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成本费用(剔除客观因素)指标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为促进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企业,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客观因素影响,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社会效益指标每超过1.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减7分;经济效益指标每超过2.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减3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按以下方式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基本分为40分。
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考核指标为社会效益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超过2.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12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11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10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