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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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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资委办〔2008〕10号

各市国资委(办),义乌市国资办:

  现将《省国资委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省国资委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要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把《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及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等落到实处。开展国资监管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职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把《纲要》的贯彻和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相应的措施。

  (二)完善决策机制,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1.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干预,确保集中力量,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对于属于国资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要科学、合理界定机构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在国资监管机构内部,要进一步明确负责人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建立健全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对决策的社会效果要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

  2.建立和实行行政决策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从源头上解决可能产生的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重点转移到审查上来,在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以及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引发行政争议。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主体必须适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使行政执法卷宗归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检查、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3.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职权,依法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要不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共用法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推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二次法律讲座,至少接受一次专门的法律培训,探索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

  3.搞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使《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核心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国资系统每个人所熟悉。抓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委机关、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并结合到政策法规、产权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培训中。

  (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主要是督导《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力争到2010年各省属企业及其一级子企业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法律人才平均达3人以上。认真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10年力争省属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搞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到2010年各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基本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兼职法律事务机构;确实不具备条件的,至少确定一名专门管理法律事务的人员,专人专岗。不断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注重运用复议手段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级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解决行政复议能力低、人员短缺等问题。要向编制、人事等部门积极争取,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坚持依法公正审查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建立经常性排查制度,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领域进行系统排查梳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认真做好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主题词:行政事务  依法行政  意见  通知

   委内分送:委领导,委机关各处室。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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