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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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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资法规字[2008]2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

    现将《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已实行派驻法务总监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为保证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单位派驻的法务总监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

    一、工作报告的形式
    省国资委派驻法务总监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常规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和年终述职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对所派驻企业发生的需要报告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重大项目、担保、改革改制及其他重大涉法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尽职调查后,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报告:主要是指对所派驻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二、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常规报告的主要内容<
    1、季度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本季度内法务总监履职的基本情况,重大涉法事件联审联签情况,对重大涉法事件进行法律审核及提出的法律意见情况,企业法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下一季度工作的重点和简要安排意见。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应包括本年度内法务总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办法和成效以及对派驻法务总监工作的体会和工作建议等。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出席企业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对有关重大涉法事项发表的意见。
    2、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担保及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
    3、履行联审联签手续时,提出异议或拒签、企业继续组织实施的事项。
    4、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事项。
    (三)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企业对省国资委规定应上报审核备案的有关重大涉法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法律事务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对企业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提出的防范意见及效果。
    5、对企业发生涉法案件的原因、经过、后果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6、其他需要专题上报的事项。

    三、工作报告的要求
    (一)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重大事项紧急报告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二)企业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有关重大涉法事项,按规定应由法务总监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签署意见的,相关文书随上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法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关工作情况,由本人签名。季度报告要求于季度期满后10日内上报;年度报告要求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重大事项视事件的紧急程度随时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

    四、工作报告的应用
    法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存档,并知会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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