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下同)、法规和政策研究室、党建工作处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宣传报道。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参加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三)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情况的宣传报道。
(四)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省内国有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国资委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八)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机制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机制由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室、新闻发布会、日常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共同构成。
第六条 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国资委副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审核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
3、代表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4、负责召集委内各处室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第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室的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拟定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计划,负责新闻发布会和日常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2、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撰写重要理论文章,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
3、党建工作处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4、其他处室应按本办法规定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一)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主要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办公室与法规和政策研究室共同承办,其它有关处室配合。
(二)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申请处室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办公室具体承办,其它有关处室配合。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规定,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确保严肃、准确和权威性。
(三)规模适当,讲求实效。
(四)国资委各处室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五)由办公室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第十一条 邀请媒体范围
(一)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一般包括:中央和省外驻黔主要新闻机构、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贵阳市主要新闻媒体。需要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请省外事办、省台办和省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闻发布涉及相关行业性内容或需要某类媒体了解的内容,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三)只适宜向部分媒体披露的信息,可召开邀请特定媒体部分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国资委新闻发布会程序
(一)由办公室、法规和政策研究室、党建工作处或者主办处室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由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办公室、法规和政策研究室、党建工作处或者主办处室草拟,报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审定。
(三)新闻单位记者由办公室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第五章 日常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或企业单位,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处室、企业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处室、企业单位领导审定,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方可登载。
第十五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处室和法规和政策研究室把关,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办公室或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新闻背景材料并负责审核报道内容。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处室负责,由办公室确定统一的对外报道口径。
第十八条 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以国资委或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办公室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上述人员冠以在国资委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委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国资委网站登载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由相关处室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并按网站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各处室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部门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办公室、法规和政策研究室、党建工作处通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省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二十二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国有企业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单位协助。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外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