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加强产权转让行为管理
(一)严格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照“谁持有,谁决定”的原则进行。其中,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所出资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转让下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受让方为境外投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本通知所称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1、转让后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2、转让的权益账面值占全部权益30%以上的;
3、转让后导致主业发生变化的;
4、对本地区经济及民生构成重要影响的;
5、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产权转让项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制定转让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除包括所转让产权的具体状况、受让条件、转让收入用途等内容外,还应明示是否管理层收购。属管理层收购的,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相关重大事项的实施。
(三)严格规范受让条件的设置。资产类产权的转让一般不得设置受让条件。权益类国有产权转让所设置的受让条件,应当由产权交易机构就其公平性进行审核,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四)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管理。经公开征集的最高受让报价如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挂牌价格,报经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公告。如最高报价仍低于评估价90%,报经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方可以该价格成交。
为吸收更多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资产类产权转让项目可在设定保留价并事先予以说明的前提下,可以以评估结果的80%作为首次挂牌价格。
(五)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责任人制度。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制订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制度,企业经理层应确定一名成员作为产权转让责任人,全程负责产权转让项目报批、中介机构委托和服务付费、资产评估、交割履约和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的审核。
二、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提高交易效率
(一)推动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支持省产权交易所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分支机构,在“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将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实行统一监管。支持产权交易机构与全国重要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行,探索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联合发布、联合受理、联合竞价等合作方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
(二)创新竞价交易方式。完善综合评审、电子竞价、密封报价等产权交易竞价方式,提高产权交易竞价率。资产类产权转让都应采取竞价方式交易。
(三)改进交易佣金的支付方式。为调动产权交易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发动市场、发现价格的积极性,推广将增值水平和交易佣金挂钩的付费办法。交易佣金由基本服务费与增值提成共同构成,基本服务费视转让标的物的复杂程度确定,增值提成则按交易溢价部分一定比例确定。
(四)拓展省产权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涉讼资产进场公开拍卖;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进场公开优选投资者;推动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进场公开交易。支持省产权交易所开展国有控股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
三、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加强产权交易重点环节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交易制度。本省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引导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转让项目进场交易。
严格执行场外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场外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省国资委建立全省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项目公告制度,每季度在“江西国资网”公告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场外协议转让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办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二)完善产权转让公告信息发布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类产权转让项目的挂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企业国有权益类产权转让项目的挂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还必须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信息;资产类产权转让项目还必须在资产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发布信息。
(三)完善意向受让方信息征集及资格审查制度。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转让方案中未明确可由管理层收购的,不得接受管理层报名。省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认定产生分歧时,双方应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报省国资委裁定。
(四)加强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管理。转让双方订立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对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原件严格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标的与挂牌信息所披露状况不相符的,应暂停交易,经核实确认无实质性影响公平交易的,可以继续交易,否则应终止交易,重新挂牌公告。
(五)加强产权交割履约监督。转让双方必须严格履约,不得改变受让条件。转让行为的批准机构应对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转让双方按照转让合同履约。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涉及分期付款或附加交割条件的产权交易项目定期通报相关国资监管机构。
(六)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监督,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产权经纪人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执业素质,建立和完善中介代理机构的退出机制。省国资委与产权交易机构每年对代理国有产权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对执业质量高、业绩突出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表扬、重点推荐;对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执业质量差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代理资格。
(七)完善产权交易投诉和举报制度。省、市两级国资委要设立产权转让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告,认真受理、查办和处理投诉或举报事项。对实名投诉或举报的,要及时负责地予以查实并答复,同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八)建立产权转让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国资监管机构要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加强工作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法问责。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产权转让 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