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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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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纠纷或案件:
    (一)涉案金额500万及500万以上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稳定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重大权益的。

    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三、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依法独立处理。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省国资委将对企业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要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四、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选聘的律师、专利商标事务中介机构名称;
    (五)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监管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情况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监管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监管企业备案,监管企业应当帮助协调和处理。

    七、监管企业应当每年将企业(包括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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