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政〔2009〕77号
各所出资企业:
现将《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规范企业负责人兼职管理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暂行规定进行传达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对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部署本企业负责人兼职的自查清理工作;要层层落实出资人职责,形成权责统一、有效制衡、运转协调、信息对称、管理到位的运行机制;要强化集团化管理,积极探索适合本企业的集团管控方式。
请各企业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国资委政治部。届时,省政府国资委将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查清理工作的,须报经我委批准。
附件:1、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情况统计表;
2、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审批表。
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暂行规定
为加强所出资企业集团管控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等。
二、本规定所称任职是指经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职务。
三、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企业负责人兼任任职企业以外的领导职务。
四、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任职企业权属独资、控股公司兼职;但权属独资、控股公司的总资产占集团公司总资产三分之一以上的,或权属独资、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主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兼职。
五、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重组、重大合资合作等特殊时期,经批准可以在该企业兼职,待企业正常运转后应及时免去。
六、企业负责人因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经批准后可以在任职企业参股的公司兼职。
七、每位企业负责人兼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个,不包含兼任与中央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职务的兼职数。
八、企业负责人兼职需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报批材料须包括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班子成员的兼职情况、兼职人的基本情况、兼职的理由、兼职的时间、兼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九、企业负责人离岗或退休后(包括免职后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原兼任职务应按相关程序及时予以免去。
十、企业负责人不准兼职取酬。在权属独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在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领取的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
十一、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在兼职企业职务消费情况要纳入厂务公开内容。
十二、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及任期考核的内容。
十三、本规定下发之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各企业权属企业负责人的兼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