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法[2009]122号
各出资企业: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已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流程,落实措施,及时总结。
各出资企业要抓紧制定本企业的法制工作三年规划,并于2009年5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法制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施进度,将作为市国资委通报和综合评价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
(2009-2011年)
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世博工作正在加快推进,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更为紧迫。近三年来,出资企业积极开展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的企业法制工作,对于企业弥补制度缺失、降低法律风险、增强依法经营能力、规范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企业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依法治企理念较为薄弱、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不够紧密、企业法制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今后三年,是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出资企业法制工作应围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服务和推进企业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新水平。市国资委加大力度指导、推动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既是推进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现就出资企业2009-2011年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紧紧围绕《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推动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到2011年底:
(一)出资企业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达到100%、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95%。
(二)出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体系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要进一步突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资产规模大、经济活动多的重点骨干出资企业要率先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健全企业集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加快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抓紧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优化企业集团的法律资源,逐步形成核心作用突出、覆盖面广、保障力强的法律工作网络。建立、完善、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形成总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中全过程参与,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指导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
(二)以推动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为重点,优化决策管理流程
全面推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上市、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法人治理结构、合同和章程制订修改和审核、经济纠纷案件处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作用,充分发挥法律事务的“引导、控制、规范”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进一步健全、规范企业决策程序,把法律审核意见作为企业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确保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确保企业做出的重要经营决策须有法律可行性论证或法律审核意见,确保未经法律把关的经济合同不签署,确保未经法律审核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发布实施。通过加大制度及其流程实施的监督力度,有效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
(三)以强化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为重点,切实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备案、统计分析、综合评估等制度,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预警和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理力度,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法律、政策和历史背景,明确对策,明确解决时限。加强总结案件经验教训,形成“办理一起诉讼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消灭一批纠纷萌芽”的良性机制。注重对典型案件梳理汇编,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法律纠纷防范机制的制度措施,改变企业法律纠纷过多依靠事后法律救济的被动应付局面。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对外沟通协调作用,加强法律论证、案件发展趋势预测、应诉方案制订、律师聘用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为重点,促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完善知识产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的机制,提升企业自主性、关键性技术的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加强在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对外投资、人才流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五)以实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为重点,不断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提高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程度。在积极对现有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同时,招聘引进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专业能力。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任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顾问专业能力等培训,促进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六)以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培育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
重点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把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创新普法方式,培育形成“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合规文化,为提升企业软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四、推进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企业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认识,自觉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意识,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把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的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企业日常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出资企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领导人员管理处、业绩考核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出资企业也应组建相应的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法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参与,明确分工、职责和任务。要形成市国资委重点推动和出资企业自觉推进相结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分解目标,分类推动
要统筹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第一年基本形成制度、流程框架,第二年基本完成机构、队伍建设目标,第三年完善总结,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
各出资企业要对近几年法制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三年工作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的本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2)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主要内容;(3)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三)完善制度,服务指导
建立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市国资委定期(每年两次)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情况、法律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法制宣传情况等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对照出资企业的三年规划,对其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综合评价,督促企业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管理制度。凡国资管理规范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市国资委对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法律意见书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出具。
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出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备重大经济纠纷仲裁、诉讼案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简要背景介绍;原、被告主体的概况;起诉状或者申请书的复印件;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法律意见书等。并报年度经济纠纷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出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对违法决策、违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纳入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追究相关责任,并作考核扣分专项处理。
研究出台有关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实务的指南或指导性文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争取和创造更有利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库。夯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基础管理,加强对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培训,做到三年轮训一遍,提高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形成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在系统内资源优化和有序流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