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领导、监事会主席,各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局):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告有关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省国资委机关作风和纪律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确保政令畅通,严格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副巡视员、监事会主席,各处(室、局)处长(主任、局长)到省内外出差或临时外出,无论在本市或外出时间长短,应向委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委机关副处长(含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请假,需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机关其他人员外出请假,按照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执行。
三、各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到省内各地、市或省外出差、出国考察学习,应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委办公室备案。
四、外出请假、报告事项中应说明外出人数、外出地点、外出事由、具体出发和返回时间等内容。如其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续假,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请假外出的负责同志要安排好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工作正常进行。
五、对未履行请假程序外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擅自外出或无法联络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委人事处、办公室、委纪委将联合对委机关和出资企业请假、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委机关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