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文[2008]95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