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 (2008)617 号
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委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委内国资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4件委内规范性文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委内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一批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一批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非涉诉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渝国资〔2005〕31号)
2、《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7〕33号)
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4〕150号)
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通知》(渝国资〔20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