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法产〔2009〕16号
各市(不含宁波)国资委(办)、义乌市国资办,各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等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企业2008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和监管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8年度各地区、各集团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进场交易情况。转让是否在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二)规范操作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五)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作出处理,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具体工作安排上,由各市国资委(办)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属企业对本集团内部的产权转让情况进行自查,填报《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电子表格可从省国资委网站下载),对于涉及职工上访、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总结报告,连同附表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其中附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chenm_sgzw@zj.gov.cn)。省国资委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并结合工作安排,适时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