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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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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已经2009年1月20日省国资委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管理的现任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内所列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实行以经营业绩为核心,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用国家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指标。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考核确认。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为综合绩效评价和利润总额目标值考核。

  (一)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70%,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30%。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包括:

  1、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 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

  2、资产质量状况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

  3、债务风险状况指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

  4、经营增长状况指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增长率。

  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按照每年初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和考核评价参考标准执行。

  (二)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国资委根据企业申报和考虑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1、申报年度利润总额考核指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向国资委申报下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建议值。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申报的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责任书。

  2、对考核年度内发生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负责人应向国资委书面报告,经核实可调整利润总额目标值。

  第九条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资委依据《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提供中介服务办法》等规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利润总额目标值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二)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国资委报告。  

    (三)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计算出考核评价结果。

    (四)国资委对企业年度内完成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价,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考核结果合并形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考核结果合并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五)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监事会年度检查报告等方面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六)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负责人及企业。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可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从2006年起)。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考核。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与第八条第一款相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管理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30%。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国资委对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核实。

  (二) 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任期经营业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国资委报告。

  (三)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评价,并计算出评价结果。

  (四)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三年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对管理绩效定性指标进行评价,并得出评价结果,与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评价结果合并形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五)国资委依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和企业监事会检查报告等方面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六)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企业。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可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考核结果和完成国资委重点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奖惩内容包括年度绩效奖励、特殊奖励和任期激励;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金、诫勉谈话、降职、免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是实施奖惩的重要手段。年度薪酬=基薪+绩效薪金。

  (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企业负责人经营年度年薪收入不低于基薪。基薪标准和调整办法另行确定。

  (二)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基薪和年度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金倍数确定,即:绩效薪金=2×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其中,绩效薪金倍数=〔(0.5×年度目标考核得分+0.5×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40〕/60。

    第十六条  目标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按下述办法计分:

  (一)目标考核按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完成率计分。企业年度目标值达到或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1.05倍的,完成目标得80分;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1.05倍的,完成目标得65分。每超额或低于目标值3%,增加或减少2分,最高加减20分。

  (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0.7+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得分×0.3。

  第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对任期内使国有资本增值20%至50%的企业负责人,除全额返还延期绩效薪金外,另给予1至2倍基薪的任期奖励;减值20%至50%的,按上述标准在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额度内扣减。对任期内使国有资本增、减值超过50%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在任期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有较大改进或较大下滑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奖惩意见。对任期内不存在上述奖惩情况的企业负责人,全额返还延期绩效薪金。

  第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大项目建设、扭亏增效、管理创新、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由国资委确定。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明显下滑、未完成经营目标,以及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将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其中,对于非因国家经济政策重大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未完成经营目标的,国资委将视具体情况,对一个年度目标考核得分低于考核得分范围下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于连续两个年度目标考核得分低于考核得分范围下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岗位调整或降职、免职(解聘)的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扣发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金,并酌情扣发延期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等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由于领导者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金,并酌情扣发延期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纪律。对考核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对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重要子企业的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其它子企业的报国资委备案。

  重要子企业实行业绩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挂钩的,由国资委与企业共同考核其经营业绩。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资委制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5〕370号)、《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7〕420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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