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柳东 电话:23115937
主题词:评估 管理 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校对:柳东 (共印100份)
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
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现就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企业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企业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出资企业和市国资委。
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一)。
二、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出资企业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在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委托单位、被评估企业,根据《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出资企业汇总后,及时传送市国资委。
三、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监察等部门以及监事会等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出资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原《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沪国资评〔2003〕134号)即予废止。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处室,并联合企业力量,开展检查抽查和企业间的互查。出资企业也要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检查抽查制度,在加强内部自查的同时,还可选聘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互查,不断提高检查抽查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总结企业在评估管理中的典型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提升管理水平;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并落实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中介机构违规执业的,要严肃查处,取消选聘资格,实行国资禁入,并提请行业管理机关进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抓好评估管理队伍建设。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管理部门、基层领导等学习评估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内部培训、工作交流、专题辅导等方式,创造业务学习条件。定期组织输送相关人员参加评估管理师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鼓励有关人员参加资产评估执业能力考试,提高评估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选配素质好、专业精、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评估管理工作,优化评估管理队伍结构,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附件:1.试点单位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
2.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3.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
附件二
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
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项目评估,不断适应评估管理方式调整的需要,逐步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和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建立由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的,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对象的,全方位、综合性、动态化的评价体系,强化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全过程、多层次的审核机制,实行评价和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评估管理水平。
二、评价主体
企业是评价主体。
国资委系统内的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按各自的评估项目管理职责,从不同的管理环节和角度对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评估项目进行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评价。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正、客观和统一的原则。
按照评估行业执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实行统一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
2、坚持 “谁选聘,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
出资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及被评估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组织实施、加强过程管理,提出评价意见和反馈评价结果的义务。
四、指标内容
按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履行的程序和义务,有重点地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评估执业前期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洽谈、业务约定及履行等内容;
2、评估程序履行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准备与执行、现场勘查、重要因素关注和评估范围的确定等内容;
3、评估报告质量控制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报告形式要件、表述性描写、判断性描述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4、评估执业后期服务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沟通、执业道德等内容。
5、评估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形式要件、声明和摘要、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技术说明、评估结果、审核意见的反馈等内容。
五、评价程序
按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分别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评价:
1、被评估企业负责对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阶段的执业和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后,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下简称评价表)表一〕。
2、评估委托单位负责对评估机构在评估执业前期阶段和评估执业后期服务阶段的执业和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后,填写委托方评价表(评价表表二)。
3、出资企业负责对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后填写一级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三);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后直接填写审核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四)。
4、核准、备案的审核部门在对评估报告审核后填写审核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四)。
六、报送流程和时限
企业评价意见应随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被评估企业报评估委托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报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
当被评估企业和评估委托单位相同时,需同时填写被评估企业评价表和委托方评价表,再按程序上报;当评估委托单位和出资企业相同时,需同时填写委托方评价表和一级单位评价表,同时收集分析被评估企业评价的意见。纸质评价表(1-3)随评估报告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电子表格同时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完成每一个评估报告备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评价表(1-4)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评价表(1-4)随评估项目备案表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
七、其它
1、评价表应加盖企业印章,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可加盖评估备案专用章。
2、市国资委汇总评价意见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附件三
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增强审核透明度,完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会主体
专家评审会一般由出资企业或评估委托单位(下称组织单位)组织召开,邀请相关专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专家意见。
二、评审范围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重大备案项目;
3、企业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
三、专家构成
1、专家评审会一般由5~9名专家组成。
2、专家一般由组织单位聘请。组织单位可根据评估项目情况,聘请精通评估业务的、熟悉行业特点的、来自不同方面的专业人员。
3、出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设立专家备选库。
4、国资监管机构和上级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家评审会。
四、专家预审
组织单位至少应提前两天将评估项目的相关材料递交与会专家审阅。
五、会议程序
组织单位会前应梳理明确评审的重点和焦点,充分做好会议准备。专家评审会一般由组织单位代表主持,或指定一名评审会主任专家主持。会议基本程序为:
1、被评估企业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背景;
2、审计机构介绍审计主要情况,明示重要信息;
3、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报告主要情况,明示重要信息;
4、专家质询,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说明;
5、与会专家发表个人专业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和表决,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所有与会专家都应在《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
六、会议表决
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的评审,一般要实行举手、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与会专家同意被审核评估报告的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2/3的,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2/3的,即为未通过。
七、报告整改
1、企业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精神,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2、组织单位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精神进行审核;
3、对未通过的评估报告修改后,可以再次召开会议复审;
4、《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并作为审核材料存档。
八、专家权利和义务
1、评审会专家有权通过出资企业查阅与评估项目相关的材料;
2、评审会专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评审会专家以个人身份出席评审会,并应企业要求,签署《评估项目审核保密协议》,承诺对评估项目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4、评审会专家不得接受上述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馈赠;
5、评审会专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评审会的非公开信息;
6、评审会专家不得在评审会以外的场合透露评审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的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九、回避事项
1、评审会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项目评审职责的社会关系、业务往来、资产关系的应当回避;
2、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