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贵州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企一策,客观、公正、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4. 成本费用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5. 流动资产周转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产)÷2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自报4个指标,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其中2个。
(三)共性指标包括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党组织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和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三年考核的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提出。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与前三年考核指标平均增长率的乘积值。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末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累计增长率的乘积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技改大修投入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预警制度。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年中或任期内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并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年度收入=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
(一)企业负责人基薪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5%、成本费用利润率15%和流动资产周转率10%,两个分类指标各10%。绩效年薪基数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下确定。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率=(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2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2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15%+成本费用利润率完成率×15%+流动资产周转率完成率×10%+分类指标1完成率×10%+分类指标2完成率×10%)
完成考核目标值,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三)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考核指标及奖励额度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共性指标由省国资委商省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计奖。
第十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和经营管理奖励的80%以下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权重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20%、不良资产比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40%。
(三)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当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按下列公式予以扣减:
应扣减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考核期内积累的余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1-任期考核指标的综合完成率)
综合完成率是各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经营业绩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综合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20%+不良资产比率完成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40%)
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三年各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之和÷3
(四)企业负责人离任的,其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依据考核结果并在离任审计后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
(一)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和其他工资性补贴;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虚报、瞒报企业财务和统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发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其考核与奖惩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