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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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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单位党委:

    《江西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0月6日


主题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任免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江西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出资监管企业
领导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调整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通知》(赣字[2008]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省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1、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职务包括: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其余省出资监管单位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省属国有股东推荐的副董事长、董事。其余省出资监管单位中,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省属国有股东推荐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省出资监管单位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事会主席;省国资委向省出资监管单位委派的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

    2、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管理,经营层的职数由省国资委党委确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确定这些人选之前听取省国资委党委意见,正式聘任或解聘之前报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备案。

    3、省出资监管单位确定工会主席、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人选之前听取省国资委党委意见,正式聘任或解聘之前报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备案。

    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职务的任免程序

    1、确定人选产生方式。根据企业班子建设需要,省国资委在确定班子调整意见和人选产生方式前,应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并听取意见,尔后再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班子调整意见和人选产生方式。从企业内部选拔时,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到企业进行民主推荐,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后酝酿提出初步考察人选和拟任职位。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时,按照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省国资委党委听取省政府领导意见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实地考察。省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4、决定任免职。经省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外聘人员除外)、谈话。

    5、正式任免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由省国资委党委任免。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省国资委任免。

    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由省国资委任免或推荐。

    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层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向股东会推荐。

    6、备案。省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副职和原由省委管理的省冶金集团公司等16家企业的领导人员的任免职通知,事后报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其它

    省国资委作为股东之一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由省国资委依据股权比例履行股东权利,其国有产权代表和省国资委提名的经营层成员、监事会主席在公司的任职建议,由省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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