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
根据全省国资监管工作会议和省国资委落实出资企业经营责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办法》(黑国资业〔2005〕3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现将省国资委2009年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指标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主要指标、内容及权重
(一)出资企业完成省国资委下达主营业务收入目标情况考核评价(25分)。
(二)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重大投资管理情况评价。考核评价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执行情况;企业投资和项目管理完成情况;招商引资和自主创新等工作的开展情况(25分)。
(三)出资企业信访稳定工作评价。考核评价企业领导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及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机构情况;落实信访稳定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处理信访稳定问题等工作情况(20分)。
(四)出资企业改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评价。考核评价出资企业推进和落实国企改革工作任务力度及取得的效果,改制过程中合法合规操作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等(10分)。
(五)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评价。考核评价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10分)。
(六)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情况评价。考核评价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纠纷的自主处理能力、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情况(10分)。
二、加减分指标
(一)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或得到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10分;工作不力的,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扣2-10分。
(二)完成当年新农村建设任务的加2-10分;帮建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扣2-10分。
(三)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加5分;未按时完成的扣5分。
三、否定指标及扣分方法
(一)出资企业是否将党建工作目标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总体工作目标并与之一并考核,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对未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及一并考核,党建工作开展不力的,根据情节扣分,最多扣20分。
(二)出资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调查有不廉洁行为的,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企业内部发生违规违纪案件的,根据情节扣分,最多扣20分。
(三)出资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根据情节扣分,最多扣20分。
(四)出资企业对监事会、财务总监工作支持配合不力的,根据情节扣分,最多扣20分。
(五)出资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国有产权监管和流转过程中,以及国有股权监管等方面是否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出现违法违规或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等情况的,根据情节扣分,最多扣20分。
附件: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重点工作任务
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考核计分方法:主要指标百分制考核后,按权重折成考核分数;主要指标与加减分考核总分合计最高为100分;否定指标按考核评价实际权重扣分。
一、完成主营业务收入目标值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出资企业完成目标值的,得80分,每高于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每低于目标值1%,减1分,最多减20分。
二、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重大投资管理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一)三年滚动规划工作(20分)
1、企业三年发展滚动规划编制和上报情况(15分);
2、企业三年发展滚动发展规划与国资委签约指标一致性情况(5分)。
(二)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50分)
1、年度投资额完成情况(30分);
2、项目谋划情况(5分);
3、前期推进情况(5分);
4、工程建设进度(5分);
5、投资月报和项目信息报送情况(5分)。
(三)招商引资工作(20分)
1、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哈洽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情况(15分);
2、企业招商活动和成果报送情况(5分)。
(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开展情况(5分)
(五)企业诚信建设信息报送情况、软件正版化推进情况(5分)
三、出资企业信访稳定工作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一)领导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及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机构情况(30分)
1、企业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稳定形势分析会,研究部署信访稳定工作,少召开一次扣3分(12分)。
2、企业信访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18分)。
(1)企业未按实际设置信访机构,扣8分;
(2)未设信访办公地点,扣4分;
(3)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不全,扣6分。
(二)加强信访稳定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建设,落实信访稳定工作机制和制度(20分)
1、领导班子按照“一岗双责”落实责任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解决信访问题(4分);
2、企业每月3日前将当月可能进京到省集体上访的排查情况汇总上报(4分);
3、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工作(4分);
4、制定处置群体性突发信访事件应急预案(4分);
5、建立信访稳定评估机制情况(4分)。
(三)企业处理信访稳定问题的工作情况(50分)
1、进京集体重访情况(16分);
2、进京个体重访情况(4分);
3、到省集体重访情况(6分);
4、到省个体重访情况(3分);
5、对信访人在当地聚众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大恶性事件情况(16分);
6、省交办督办案件,按期结案率为100%,未按期上报办理情况的,每次扣0.5分(3分);
7、企业接到到省进京接访、劝访通知后,企业没能及时派员到场处置的,每案次扣0.5分(2分)。
四、出资企业改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企业,改制目标完成情况所占权重70%,改制合规合法操作所占权重30%;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企业,改制目标完成情况所占权重40%,改制目标合法操作所占权重20%,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所占权重40%。分为四个等级,优:90-100分;良:76-89分;中:60-75分;差:0-59分
(一)改制目标完成情况
1、完成目标的90%以上:优
2、完成目标的75%-90%:良
3、完成目标的60%-75%:中
4、完成目标不足60%:差
(二)改制合规合法操作情况
1、程序合法、操作合法、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优
2、程序比较合法、操作比较合法、偶尔出现群体访,最大规模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下:良
3、程序不存在重大不合法、操作没有大的失误、上访频繁且最大上访人数达20人以上:中
4、程序存在不合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群体访不断,且最大规模达50人以上:差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
1、各种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可操作性强,董事会设置合理,与经理层分工明确,工作配合良好。90%以上:优
2、各种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董事会设置合理,与经理层分工明确,工作配合较好。70%-90%以上:良
3、各种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健全,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董事会设置比较合理,与经理层配合有摩擦,但不影响主要工作。60%-75%以上:中
4、制度不健全,不具可操作性,董事会设置不合理,与经理层有矛盾,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60%以下:差
五、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一)收入分配管理(50分)
1、负责人薪酬管理基础工作规范(20分);
2、能够妥善处理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关系(15分);
3、积极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管理办法(15分)。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50分)
1、按照全省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推进(25分);
2、按时限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范操作(25分)。
六、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100分)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组织、制度建设情况(30分)
1、是否按要求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20分)。
(1)法律顾问机构不健全,扣0-10分;
(2)明确规定应设总法律顾问未设立的,扣0-10分。
2、是否制定了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10分)。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情况(30分)
1、企业是否健全了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组织领导机构(好,8分;中,6分;差,0-4分);
2、企业是否有学法用法培训规划,并是否组织并参加了省国资委组织的有关培训(好,8分;中,6分;差,0-4分);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国委学法用法考核情况(好,14分;中,8分;差,0-4分)。
(三)法律纠纷的自主处理能力、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情况(40分)
1、自主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情况(20分)
(1)企业当年发生案件自主处理70-90%的,扣0-5分;
(2)企业当年发生案件自主处理50-70%的,扣0-10分;
(3)企业当年发生案件自主处理50%以下的,扣0-20分。
2、是否有效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0分)
(1)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下,扣0-5分;
(2)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扣0-10分;
(3)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扣0-20分。
七、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一)年初,未将党建工作纳入企业的年度总体工作规划,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一并部署的扣6分;
(二)未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开展党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应危机、迎挑战、抓机遇、保稳定、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视情况扣6-9分 ;
(三)年末或工作阶段,未将党建工作完成情况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并进行考核的,扣5分。
八、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意见整改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一)对省国资委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不重视、不落实,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扣1-10分;
(二)对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能够自行整改的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扣1-5分;
(三)未按要求汇报整改情况或汇报不及时的,扣1-5分。
九、出资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一)未按规定通知监事会、财务总监参加企业有关会议;未及时向监事会、财务总监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1-10分;
(二)对监事会、财务总监在监督检查中结合企业工作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不支持和配合的;对兼职监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履行其工作职责不支持的,扣1-5分;
(三)对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财务总监联签程序情节严重的、故意回避财务总监联签,或有妨碍财务总监履行联签职责行为的,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资料的,扣1-5分。
十、出资企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情况考核评价参考标准
(一) 产权登记工作(6分)
1、新设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2、发生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解散、被依法撤销、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是否制订产权登记相关制度,固定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4、是否按规定保管产权登记表证及相关资料。
(二)资产评估工作(6分)
1、评估是否核准或备案;
2、资产转让是否有应评未评项目;
3、评估机构是否省国资委入围机构。
(三)产权交易工作(8分)
1、产权(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是否具备相应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是否符合3号令抄送批准转让程序;
3、是否按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4、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