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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一松一紧” 能否开启基金业发展新时代?

来源:新华网作者:赵晓辉 韩洁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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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鼠仓频现、内幕交易不断、诚信缺失、资产规模不断缩水,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严格基金业监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同时放宽基金审批,鼓励行业创新。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有望开启基金业发展的新时代。

    基金业发展呼唤新法导航

    毋庸置疑,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现行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

    而基金的行政管制和运作限制过严制约基金市场竞争力和活力发挥。“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已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和投资者需求,基金投资范围较窄,限制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吴晓灵说。


    放松管制鼓励基金业创新

    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约束,改变当前迫于考核而产生的基金短线投资行为,有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胡立峰说。


    加强监管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对业务发展的放松管制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吴晓灵这样总结基金法的修订内容。

    草案新增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这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

    草案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禁止转移转让财产等措施。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净化基金行业投资环境,抑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专注于长期价值投资,专注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望成为基金业摆脱困境、实现健康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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