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作了特别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同时,针对社会关注的机构养老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还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