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内容涉及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以及其他预算管理活动。由于关系着对政府每一笔支出的分配和监督,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现行预算法的实施,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行预算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送有关方面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1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到广西、四川、广东等地调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同有关部门对草案的一些规定进行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以及规范预算调整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