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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规定:紧急情况下市、县级政府可发布临震预警

来源:新华网作者:王博
20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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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立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级政府可发布临震预警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48小时临震预报。这是甘肃省近日审议通过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关于地震预报发布的新条款。

    记者4日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不同于沿用了近13年的旧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新条例在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地震监测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

    地震预报仍执行统一发布制度,修订前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测预报意见。”根据新条例,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48小时临震预报。

    新条例还将个人纳入地震监测体系之内,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接到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要求,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对于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条例7月29日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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