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年努力,《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与150件自治法规,共同构成了符合云南省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省的70.2%和49.6%。民族立法成为关系到全省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1981年6月9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关于婚龄变通的规定获得批准,标志着新时期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1986年获得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成为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第一件自治条例。直到1991年《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获得批准,云南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都完成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而以1988年获得批准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为标志,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也开始起步。
30年来,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11年5月,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14件、变通规定7件,涵盖了云南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