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广大金融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金融企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力,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来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1、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金融企业都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董事会成员中职工董事应当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至少应当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监事,且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熟悉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常务或专职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3、未担任或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工会提名,党委审核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备案和核准,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变动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出现缺额,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罢免,应当经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应当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等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职工监事应当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力
1、职工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权力。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提出议案;列席与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经营工作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2、职工监事与公司其他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力。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提出议案;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经营工作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保护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任期期满。除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有权依法进行纠正。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公司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