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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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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考核〔2006〕224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
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失误与处罚相适应。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根据授权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内控制度缺失或不落实,管理失控;
   (二)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中,违反规定程序;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责任事故;
   (五)对投资项目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延误工期、施工严重浪费。

    第七条  企业在投资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投资政策; 
   (二)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限额进行投资;
   (三)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 
   (四)对投资项目未进行严格科学论证,盲目上马。

    第八条  企业在对外担保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二)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三)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用品质进行深入调查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或未提出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企业在资金运作、境内外上市、产权交易和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四)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在其他方面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三)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四)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职位禁入。
 
    第十二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处理外,扣发当年奖励年薪,并根据损失数额相应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一)损失100万元到200万元的,扣除30%-40%绩效年薪;
   (二)损失200万元以上到400万元的,扣除40%-70%绩效年薪;
   (三)损失400万元以上的,扣除70%以上直至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但产生特别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处理外,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十四条  企业因集体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别追究参与决策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该项决策时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隐瞒不报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从轻处理:
 
   (一)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本人问题;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
 
   (一)根据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企业报告、日常国资监管、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司法裁定等情况,发现企业负责人存有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时,进行初步核实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或建议立案;
   (二)对立案调查的事项,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责任追究证据,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根据调查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送达调查通知书。调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情况复杂的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件,调查组可以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有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义务,根据需要如实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和回答质询。对调查组提出征求意见的调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应当按要求送交书面意见,逾期未交的,视为无异议。对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的企业负责人,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采取暂停职务的措施。
 
    第二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调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可追溯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负责其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案件,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直接介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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