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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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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其利润分配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相关指标的分析情况以及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二)筹资:包括新增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结构及其来源、筹资的成本费用等;
    (三)处置:包括产权转让方式及其净收入等;
    (四)其他涉及资本变动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表的科目和内容由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三)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四)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五)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
    (五)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  经营预算编制与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规划目标方向,体现经营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所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在提交股东会审定前20个工作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送省国资委审核;
   (二)省国资委组织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成员,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议、评价;
   (三)省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进行研究决定;
   (四)将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五)各企业应当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各单位执行。

    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流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审核企业经营预算报告期间,企业应当对省国资委的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正,省国资委对于企业合理的要求和解释予以采纳。

    第五章  经营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一般不得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资的;
   (三)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未经审核,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决算,于预算年度的下一年度5月底前由企业结合经审计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编制,并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决算,必须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经营决算指标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和年薪计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执行的年度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经营决算结果,对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违规的程度,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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