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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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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人教〔2007〕94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经贸、考察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决杜绝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考察团组。

    二、出访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日程或考察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访者的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组团人员要少而精,与项目无关的“搭车”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凡可由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或专业人员出国(境)完成的任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应随团出访。

    四、省委管理的12户企业(见附件)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企业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文径送省外办审核,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备案;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及其他产权单位派出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五、除上述12户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六、已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企业领导人员,再次出访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不得用公款报销开支标准范围以外的一切费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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