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国资统考[2004]13号
省直有关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摸清我省省属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省国资委决定从2004年4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云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云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云南省省属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决定从2004年4月起分期组织监管范围内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省属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省属企业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完善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全面核实地方金融企业和地方烟草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其财务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推进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安排
为配合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4月分批开始,分别用7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4年3月)。在对省属企业进行调查排队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提出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工作方案、转发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工作部署阶段(2004年4月上旬)。对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各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阶段(2004年4月中旬)。计划组织2期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4月下旬至2004年6月)。组织各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主体工作于2004年6月结束。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7月至2004年10月)。对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组织核查及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三、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省属企业,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于2004年5月31日前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申请2004年或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年4-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3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结束。
(三)总公司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和地方烟草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年4-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3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结束。
四、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组织领导
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各省属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验收。
(二)省属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和地方烟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省属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省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省属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省属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省属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七)省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
各省属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的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报范围
第九条 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省、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到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地区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第五章 编报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按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完成质量较差或拒绝不报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其他故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企业,因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