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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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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党发〔2007〕56号)

各省属企业党委:
 
    现将《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健全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省属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二、组织领导

    巡视工作在省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省国资委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视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作为巡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设在省国资委纪委,负责向省国资委党委提出巡视工作计划和建议,以及巡视工作人员人才库日常管理等工作。省国资委设立3个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若干个省属企业,巡视对象和巡视时间由省国资委党委确定。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和2-3名成员组成。组长由省国资委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省国资委纪委会同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并纳入人才库管理。由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挑选巡视组初选人员,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后,报委党委批准。

    三、巡视组主要职责

    巡视组主要职责是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国资委党委的决议、决定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4、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省国资委备案管理人员情况;
    5、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情况;
    6、省国资委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重点了解被巡视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选拔任用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巡视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2、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4、身体健康。

    五、巡视工作方式

    巡视工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定期巡视、专题巡视和回访巡视等方式进行。巡视组到企业开展巡视工作,要全面听、深入看、重调查、细分析、报实情、求实效。其主要工作方式:
 
    1、听取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企业的有关会议;
    3、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4、与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群众个别谈话;
    5、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6、接受反映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7、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8、对反映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请示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后,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9、巡视结束后,向委党委写出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可以向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被巡视企业应当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真实提供有关文件、台账、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安排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六、巡视组工作要求和纪律

    1、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组对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按程序及时请示汇报。
    2、巡视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制度,不干预、不参与被巡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处理被巡视企业的具体问题。
    3、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4、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被巡视企业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省委对巡视省属企业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省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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