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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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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出资或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成果是指:省属企业各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及规定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及效率、效果进行监察,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所取得的成效和成果。

    第四条  凡是经过省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通过效能监察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效能监察成果。效能监察成果包括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㈠效能监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效益。包括挽回的损失,即已经发生了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的损失,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行为得到终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的效益,即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善了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造的效益。
    ㈡效能监察社会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进了管理,完善了制度,堵塞了漏洞,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改善了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信任度,促进了管理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依法经营,勤勉敬业,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内部控制,使企业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由此发生的有形和无形的效益,称为社会效益。
    ㈢效能监察环保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进了生产工艺、减少了污染排放,保护了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效益,称为环保效益。

    第五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夸大、不缩小,做到事实准确、可靠、公认。

    第六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人员组成: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评定。

    第二章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步骤

    第七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步骤:

    ㈠初步核定:由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同相关部门,按照效能监察成果评定要求,进行评估和计算,进行初步核定;
    ㈡会议评定:由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写出项目终结报告和填写《效能监察终结表》,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专业人员、对效能监察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等进行评定,并在成果评定表上签名。经济效益由财务、审计部门签章确认;社会效益由工会、党群工作部签章确认;环保效益由规划发展、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部门签章确认;监审部门对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㈢领导审定: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签名;
    ㈣评定情况和总结与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见面,并在一定范围公布评定结果。
    ㈤立卷归档:成果评定后,将项目立项表、调查报告、工作计划、会议记要、查证资料、监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奖惩决定、制度、成果评定表、项目终结表等立卷归档,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方法

    第八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方法:
   
    ㈠比照法。即在相同条件下,把效能监察立项前后同期成果相比较。
    ㈡核减法。即对方的报价、预决算,已被我方业务人员接受,但尚未执行的价款,经开展效能监察而降低了价格,应该核减一部分。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中开展效能监察计算成果时,一般采取核减法。
    ㈢换算法。即利用投入产出的原理,把工作效率换算成经济效益。即督促用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效益。把管理人员正确决策、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工期缩短、工程提前完工换算成开展效能监察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㈣民主测评法。即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测评和测验,以票数多少来衡量监察效果的好坏。
    ㈤考核法。即根据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任务目标、时间要求等进行统计、考核、检查、验收,从而核定效能监察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每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定。

    第十条  各省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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