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预算〔2010〕154号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省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集团公司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确定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实行对外捐赠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规范履行捐赠财产交接等对外捐赠的外部程序,维护企业形象。
二、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省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省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省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外捐赠的主体是省属企业,省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省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履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省属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对外捐赠应当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对外捐赠备案管理制度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省国资委(资本经营预算处)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对外捐赠制度。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本意见要求,制订和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省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形成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及内部决策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省属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企业经营预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省属企业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应当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捐赠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概况,该项捐赠的企业内部决策情况等有关附件,同时填报《省属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年度预算外对外捐赠项目。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省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应及时逐笔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及时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事项,省属企业可先口头向省国资委报告,后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六、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
省属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派驻省属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附件:省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