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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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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2007〕83号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六日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董事会、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 

    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考核与管理等。

    第六条  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第七条  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
    (二)征求意见。省国资委征求公司监事会、经理层、公司党委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形成并反馈评价意见。汇总各方面评价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并予以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等次。

    第九条  董事会自我评价等次,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董事评价
 
    第十条 

    重点评价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

    第十一条  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个人履行董事职责方面的工作总结。
    (二)征求意见。省国资委征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形成并反馈评价意见。汇总各方面评价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并向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董事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不足和评价等次。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较差:

    (一)董事会决议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
    (二)董事会决议违背出资人意志,或者对出资人隐瞒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董事会不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年度评价等次为较差的,予以改组。

    第十七条  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不称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
    (三)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的。

    第十九条  董事年度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先在实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属企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价职工董事,按照《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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