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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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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7〕94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建设项目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整、企业合并、产权转让或者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纪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监察(纪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外部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单位)、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整、企业合并、产权转让或者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盈亏发生重大变化、财务出现异常情况以及从事高风险投资、境外投资的所属子企业组织专项审计;
    (七)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等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的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对外投融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十)对职工薪酬的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企业监事会财务检查及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提供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征求企业监事会意见,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企业监事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组织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负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省国资委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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