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国资〔2005〕2号
各监管企业:
为了规范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的管理,经研究,现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不良风气,切实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清廉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小汽车,是指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而购买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
第三条 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要本着“工作必需、遵守规定、配置适当、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小汽车的使用效益,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
第四条 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标准如下:
(一)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
(二)根据云政办发〔2004〕98号《通知》,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正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下;副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5万元(含55万元)以下。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
(三)云政办发〔2004〕98号《通知》中的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以外的企业,大型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正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下;副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5万元(含55万元)以下。其余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
第五条 监管企业因境外合作、专用接待或特殊用途,需购买配备超标准公务用小汽车,必须报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监管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劳动保险期间严禁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
第七条 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要求下属的企业出资或摊派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
第八条 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以企业的债权、原料和产品、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的让利行为,变相为企业领导干部更换超标准小汽车。因债权抵偿确需由业务交往单位用小汽车作债务抵押的,需经集团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或董事会审批,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纪委实施监督,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确需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或依法报废后确需更换公务用小汽车的,需经集团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或董事会审批,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后,必须以公司(法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它形式落户。不准对购买配备后的公务用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