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国资委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国资法规〔2008〕73号
各处(室、部):
《福建省国资委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经6月2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国资委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福建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职能力,提高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水平,依法指导和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特设立省国资委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委托参与国资监管方面的立法咨询、法律指导、课题调研、法律纠纷调处、培训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由省国资委选聘法律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来自于省直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领导、司法部门领导、高等院校法律专家学者、律师。
第四条 专家由有关单位、机构或协会推荐,由省国资委选聘。专家可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其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为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六条 国资监管立法咨询
(一)应邀对省国资委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对省国资委拟订的有关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的政策、制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受托参与或承担省国资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的拟订,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指导
(一)应邀对省国资委、省属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制建设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受托参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章程制订与修订、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企业重要内控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重点企业的改制与重组等工作,并就有关方案、措施、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一)应邀对省国资委就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等重大调研课题及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受托参与或承担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等重大课题的调研。
第九条 法律纠纷咨询调处
(一)应邀对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国有产权界定及纠纷等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托参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调处;
(三)受托承担我省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的法律咨询。
第十条 政策法律培训
(一)应邀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就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法律事务进行专题讲座;
(二)应邀对企业法律专业人才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完成省国资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年会制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通报省国资监管立法工作的情况及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征询做好下一年度立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讨国资监管法制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征询意见制
对省国资委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采取征询意见的形式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专题评审制
对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制定与修订、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企业重要内控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重要企业的改制与重组等,采取专题评审会等形式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协调制
对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国有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事务,采取召开专家协调会等形式向省国资委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为省国资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沟通联系制
专家应邀或受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对省国资委日常监管工作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由省国资委负责专项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对其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省国资委为专家寄发有关国资管理的刊物、资料和信息,加强与所聘专家的联系和沟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事项通知相关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内容与专家所属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年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专家,专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有关专家。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专家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涉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对依照本规则承担的工作事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及建议有获得反馈的权利,且该等意见和建议仅作为省国资委立法、决策、处理相关法律事宜的参考,不作其他之引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省国资委委托的相关咨询议题,有事先获得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通知参与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受托参与专项法律事务,省国资委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专家受托参加省国资委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由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恪尽职守,遵守本规则,认真、尽责、依法、公正办理省国资委委托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应恪守职业操守,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办理超越本规则所受托的事项,也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为本人及所在的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未能尽责履职或严重违反本规则的专家,有权提前解聘;专家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变化有权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国资委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