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综合〔2005〕242号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高省属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水平,促使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对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建设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自觉把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要求的高度加以认识,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使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都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作用,用法律保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
(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与合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等问题。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一流的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技术和产品,更要有一流的人才和机制。因此,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国有企业做强做大、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有力保障。
(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法人意识,真正实现责权利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应该再以过去那种经营发展靠政府指令安排,出了问题等待政府承担解决的思想来指导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法人意识,使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切实承担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积极应对发生的法律纠纷,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是省属企业加强法制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内设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职责、权利、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指导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法律性文件。
(二)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省属企业法制机构、人员、运行机制的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人的“把关人”作用,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三、确保企业内部法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省属企业的集团层面全部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省国资委将在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今后新设立的省属企业,必须按本意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资产量较大的重要子企业也应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相适应的足够的专业人员;一般的子企业也应该指定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或者具备专业资格的法律人员。各省属企业要将对法律人才的管理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范畴,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素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经营班子中的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素质高、能力强的受过法律专业培训或具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门人才队伍。
四、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机制
(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
二是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查合同,提示风险;
三是在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等活动中分析法律风险、确保合法操作;
四是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争议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外聘律师的活动。
(二)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意见。省属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键是职能的真正落实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当前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机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经营、决策各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程序并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把关作用,必须以制度明确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听取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尤其是对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充分重视,以提高对经营风险的预见性以及及时发现并化解法律纠纷的前瞻性,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开展、规范运作。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对外经济合资合作中,既要促成合资合作,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商业规则保护自身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同时,集团应加强对下属公司法律工作的指导,构建集团和下属企业沟通的平台,不定期组织集团和下属企业开展法律工作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五、注重提高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实现依法治企,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与管理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为使省属企业法制建设不断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以及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各企业集团要重视提高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系统、定期的培训制度,鼓励继续学习深造,努力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也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增强解决和处理涉法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六、切实做好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排查工作结合省属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的实际情况,各省属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对所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尤其是出资人重大权益面临危险或有潜在危险的,企业应尽快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手段,循商业途径,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