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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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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分配[2004]127号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薪酬管理的适用范围、对象

    (一)范围: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境内企业。
    (二)对象: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二、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三者利益原则;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逐步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原则。
 

    三、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一)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福利津贴三部分构成。
   (二)薪酬的确定办法:

    1、基本薪酬。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经营难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1)基本薪酬参考2003年度省属国企负责人基本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一类企业(特大型企业)12万元;
    二类企业(大型企业)10.2万元;
    三类企业(中型企业)8.4万元。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企业分类见附件一)。

    (2)调节系数。调节系数为0.8-1.3,根据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出资人投资导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由省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3)以金融资产、基础设施为主的投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类别: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定为一类企业(特大型企业),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为二类企业(大型企业)。
    (4)基本薪酬:董事长、总经理基本薪酬为100%,副职基本薪酬为70%。
    (5)原行政或事业单位转企业的公司,在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可保留档案工资,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费。

    2、效益薪酬:效益薪酬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保值增值额,辅助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效益薪酬=效益薪酬基数×效益薪酬调节系数。

    (1)效益薪酬基数为按国有净资产增值率和国有净资产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的算术平均值。

    即:效益薪酬基数=(按增值率确定的效益薪酬+按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2。
    按增值率确定的效益薪酬=增值率×100×基本薪酬×1/6。
    按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增值额×累进系数。
    累进系数:保值增值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6‰,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4‰,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3‰,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2‰,1亿元以上部分为1‰。
    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额部分的效益薪酬可多提5%-10%。

    (2)效益薪酬调节系数。效益薪酬调节系数0.6-1.5,根据企业负债的风险程度(企业负债风险调节系数为0.8-1,具体见附件二),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发展潜力及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诸因素综合考虑,由省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3)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指标未达到考核基数时,每项按5%扣减所得效益薪酬。
    (4)完成保值任务,但无利润的企业,或效益薪酬不足本人基本薪酬1/12,按基本薪酬1/12的标准发效益薪酬。
    (5)董事长效益薪酬最高限额:工交贸易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4倍或本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投资类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6个月。超过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纪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
    (6)效益薪酬:董事长、总经理效益薪酬为100%,副职效益薪酬为70%。

    3、福利津贴:包括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养老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负责人可办理企业年金,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不得办理企业年金。商业保险需经省国资委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基本薪酬为标准。实行二级保健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四、薪酬审批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终考核结算制。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和本意见,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福利津贴)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省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听取外派监事会对该企业的意见,薪酬方案经批准后实行。
 
    五、薪酬收入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经省国资委审批后,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二)效益薪酬经考核批准后,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由省国资委实行专户专存管理。待每届任职期满经审计确认后,本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三)任职期间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经离任审计确认后,按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兑付效益薪酬;任职期间经组织批准自动辞职的,经离任审计确认后,按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兑付50%的效益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所有效益薪酬。
    (四)任期(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考核不符的,由省国资委相应核减效益薪酬。
    (五)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相应扣减效益薪酬,可从任期内其他年度的效益薪酬中扣减。
    (六)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六、薪酬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省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不得自行决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公司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公司兼职的,需经省国资委批准,其兼职收入计入母公司收入,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公司取得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可根据兼职人员贡献和承担的责任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标准应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按本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及补贴和各类福利津贴。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四)企业负责人收入兑现后,应将其收入和奖惩情况向职代会公开。
    (五)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在报送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及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情况。
    (六)省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七)所出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企业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效益薪酬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管理

    (一)所出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备。
    (二)目前仍由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境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企业类别划分
 
    企业类别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一类企业(特大型企业):国有净资产20亿元以上(按总资产为50亿元以上),营业额50亿元以上。

    2、二类企业(大型企业):国有净资产2亿元以上(按总资产为5亿元以上),营业额5亿元以上。

    3、三类企业(中型企业):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按总资产为5000万元以上),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凡不符合其中一项者,降低一个等级。

    企业类别根据每年考核后的数据确定。
 
    附件二

    企业负债风险调节系数
 
    1、一类(特大型企业)和二类企业(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55%以下系数为1,55%(含)至65%系数为0.9,65%(含)以上系数为0.8。

    2、三类企业(中小型企业)资产负债率50%以下系数为1, 50%(含)至55%系数为0.9,55%(含)以上系数为0.8。

    3、因行业特点资产负债率高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按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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