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法规〔2006〕165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加强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所出资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所出资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委决定在所出资企业中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首先,推行这项制度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客观需要。根据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的要求,国资监管机构既要为企业排忧解难,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又要指导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风险防范,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推行这项制度是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国有资产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运营是国有企业的首要任务。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国有资产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以法律纠纷案件为例,省国资委成立后受理备案的案件有20多起,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有的已经造成经济重大损失。引发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第三,推行这项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迫切要求。实践证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目前,省国资委31家出资企业中,设有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仅有5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21名(平均不到一名),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4名,已经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因此,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在所出资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此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所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个中心环节,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在我委所出资企业及重点骨干企业中,实现“三个到位、两个健全和一个提高”的目标,即:实现企业法制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制度机制健全,依法应对风险、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健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相结合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核心,为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应当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为基础,业务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二)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
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远近结合,并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三)国资委指导与企业的积极开拓相结合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要靠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国资委和有关部门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相结合
条件成熟的企业率先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它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相结合。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和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或者在企业相关业务部门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满3年并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的。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省国资委任免或者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加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各类会议,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它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及对外投资的商务谈判,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须经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借鉴中央企业和兄弟省市的经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1、企业总法律顾问按任职条件选用,经企业提出人选建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由企业聘任,按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
2、企业总法律顾问按任职条件选用,考虑企业实际,可设副总法律顾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由企业聘任,参照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
3、企业不具备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人选,可考虑由企业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
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或依托现有职能部门加挂法律事务机构牌子)法律事务机构并为其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点
企业在配备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后,要着眼于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把握企业经营管理关健环节,制定本企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企业安全可持续运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点是:
1、建立由企业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2、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制度;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4、构建财务、业务、法律和审计部门等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5、建立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
八、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步骤
第一步,2006年底前,在所出资企业中选择2—3户符合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工作;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2007年底前,原则上重要所出资企业都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步,2008年底前,重要所出资企业的重要权属骨干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方案的制定,列出工作进程表,明确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检查,对照计划抓好落实。要把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完善考核制度结合起来。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将把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和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完备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范围。
(二)按时完成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企业,2006年10月底前要完成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的制定。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批复实施,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所出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下属企业要设立法律顾问室或法律联络员。2006年12月底前,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人员要落实到位,尽快形成一个至上而下,整体联动,层层责任落实的法律工作体系。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十分重视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试,为参考人员提供必要帮助,解决必要的费用;对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加强在岗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企业法律顾问要切实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十、做好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检查验收工作
为确保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实效,必须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第一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验收工作2007年3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总法律顾问是否实现岗位、职责到位;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否设立,人员是否配齐,职责是否落实;主要制度是否制定、实行,工作机制是否开始形成;法制建设网络体系是否已具雏形等。
附件:1、第一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2、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附件一:第一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1)企业概况
(2)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3)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4)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5)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6)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7)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