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7-31
打印

闽国资统评〔2006〕25号

各所出资企业:

    现将《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并按照不同企业和考核期区别对待:

  (一)对盈利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净利润是指对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业绩净利润(客观增减因素调整项目详见附件1)。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是指年初所有者权益与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和不良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

    3、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对亏损企业考核减亏额与减亏幅度(百分比)及管理费用控制率。其中:客观增减因素影响上年亏损额与本年亏损额,在考核时应予调整。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额-本年亏损额)÷上年亏损额×100%

    管理费用按扣除四类费用(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审计费及税金等)后的本年实际数,并考虑企业经营效益增减情况,与上年同口径相比进行考核。

    (三)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只考核管理费用控制率。

  第九条  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省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改制维稳、自主创新、行业领先等非财务类指标进行单项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年7月底以前将责任书半年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时间计算,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增减因素以及经认定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增减因素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经营责任审计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以及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提议和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程序规定,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省直部门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核业绩利润应调整的客观增减因素项目
 
    一、以下客观因素考核时应调增业绩利润

    1、考核期间消化经认定的不良资产

    2、经批准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减少的利润

    3、经批准的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

    4、因自然灾害等损失经批准减少利润

    5、其他因素减少利润

    二、以下客观因素考核时应调减业绩利润

    1、享受国家补贴收入增加利润

    2、各项税收返还增加利润

    3、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而增加利润

    4、其他因素增加利润

    附件2: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类参考指标
 
    一、年度考核分类指标

    根据省属企业的行业分布和经营特点,省属所出资企业分为生产经营型、流通型、投资型、其他四类进行考核,具体分类考核指标为:

    (一)生产经营型企业

    1、管理费用控制率。反映企业管理费用按扣除四类费用(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审计费及税金等),并考虑企业经营效益增减情况,与上年同口径相比增减情况。具体公式:

    管理费用控制率=[本年度管理费用(已扣除四类费用)—上年度管理费用(已扣除四类费用)×利润增长率]÷上年度管理费用(已扣除四类费用)

    2、货款回笼率。反映企业当年销售货款实际回笼情况,促进企业追讨应收账款。具体公式:

    货款回笼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含税)+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本期累计销售额(含税)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对企业收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实际收益能力进行再次修正,反映了企业当期净利润中现金收益的保障程度,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盈余的质量。

    计算公式: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二)流通型企业

    1、管理费用控制率。(指标解释同上)

    2、货款回笼率。(指标解释同上)

    3、存货周转率。反映存货周转速度、存货占用水平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销售实现的快慢,能促进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具体公式: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三)投资型企业

    1、管理费用控制率。(指标解释同上)

    2、不良资产清偿率。反映企业对不良资产的催讨、变现收回的资金情况,促进企业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回笼资金。具体公式:

   不良资产清偿率=不良资产处置收回的资金/处置的不良资产账面值

    3、政府债务偿还比率。企业当期对所欠政府债务偿债情况进行考核,促进企业按时偿还政府债务。具体公式:

    政府债务偿还比率=当年偿还政府债务额/政府债务总额

    (四)其他类型企业的分类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具体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任期考核分类指标

    1、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具体公式:
             
    2、不良资产消化率

    不良资产消化率反映企业三年内不良资产消化的情况,促进企业自行消化不良资产。具体公式:

    不良资产消化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总额/考核期初不良资产总额)×100%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